这些规则适用于 LLC "主办乌克兰" 以及域的管理员,其注册商是指定的组织。
通过日期:1999年8月26日
原则实施文件批准日期:1999 年 10 月 24 日
本文档已被翻译成多种语言,仅供参考。该文件的原始和真实文本(英文)位于: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policy.htm
笔记。
- 该战略至今有效。有关修正案的清单,请参见第......页。 www.icann.org/udrp/udrp-schedule.htm
-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 ICANN 认可的注册商。它也被一些国家顶级域管理器(如.nu、.tv、.ws)使用。
-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商(或国家顶级域名的其他负责人)与消费者(域名所有者或注册商)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提及的策略中 "我们" 和 "我们的" 属于注册商和 "你" 和 "您的" - 给域名的所有者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原则
(ICANN 于 1999 年 10 月 24 日通过)
1. 目标.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原则(以下简称 "原则"), ,由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Addresses ("ICANN"), 包含在注册协议中,它们列出了您与除我们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注册商)之间关于您注册和使用以您的名义注册的互联网域名的争议的条款和条件。原则第 4 段中描述的程序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程序规则)执行,网址为 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udrp-rules-2015-03- 12-en,以及在服务提供商解决行政纠纷的附加规则的框架内。
2. 你的申请. 通过申请域名注册或联系我们以支持或续订您的域名注册,您由此保证 (a) 注册协议中提供的信息是完整和准确的; (b) 您不知道该域名的注册侵犯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侵犯了第三方的权利; (c) 您在注册域名时没有追求非法目的; (d) 您不会使用域名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关于注册域名是否侵犯或侵犯他人权利的决定由您独立做出并由您负责。
3. 取消、转让和修改.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将取消、转让注册并进行任何其他更改:
一种。根据第 8 段的规定,在收到您或您的授权代表的书面或正确起草的电子申请以及采取此类行动的指示后;
湾收到法院或仲裁庭的命令,和/或主管当局提出采取此类行动的任何要求;
C。收到行政委员会的决定,将此类行动应用于根据本战略或 ICANN 采纳的更高版本执行的任何由您参与的行政程序。 (见下文第 4(i) 和 (k) 段。)
我们也可能会根据您的注册协议条款或其他法律要求取消、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修改您的域名注册。
4. 强制性行政程序.
本段描述了四种类型的争议,每一种都需要一定的行政程序。这些程序将由 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以下简称 "供应商").
a. 相关争议. 您需要就第三方( ("原告") 除了程序规则之外,还联系了相应的提供者,该提供者将确定:
(i) 您的域名与投诉人拥有的商标或服务名称相同或相似;也
(ii) 您对相关域名没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也
(iii) 您的域名已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在行政程序中,原告有义务根据这些规定证明您有罪。
b. 不正当注册和使用的证据. 根据第 4 (a) (iii) 条,当委员会确定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可能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表明您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将其注册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拥有该商标或服务名称的索赔人或索赔人的竞争对手,其金额超过您的经证明的成本,与域名直接相关;或者
(ii) 您注册域名是为了防止商标或服务名称的所有者使用相关域名,前提是您之前曾从事过此类活动;或者
(iii) 您注册域名主要是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活动;或者
(iv) 通过使用域名,您通过与涉嫌创建、赞助、合作或维护您的网站或其他资源或产品的投诉人的商标相似,故意将互联网用户吸引到您的网站或其他在线资源或在您的网站或其他资源上提供的服务。
c. 如何针对诉讼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和域名注册权利. 如果发生索赔,请参阅程序规则第 5 段以获得正确答复。如果仲裁庭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这将作为您根据第 4(a)(ii) 条主张对该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的基础):
(i) 在索赔通知之前,您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域名或与索赔中的域名相匹配的名称,用于善意提供商品和服务;或者
(ii) 您(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实体)因相关域名而广为人知,即使您没有获得使用该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或者
(iii) 通过使用该域名,您从事合法的非商业或善意活动,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标或服务品牌的声誉。
d. 选择供应商. 投诉人必须从 ICANN 批准的供应商列表中选择一家供应商并向其提交投诉。除第 4 (f) 节中所述的一般听证会外,选定的提供者将执行所有程序。
e. 如何启动程序和过程并召集行政委员会. 程序规则描述了程序的启动和执行过程,以及争端解决委员会的任命( ("行政委员会").
f. 联合听证会. 如果您与投诉人之间存在不止一项争议,您或投诉人可以要求由一个行政小组举行一般听证会。此类请求必须提交给为审议双方争议而召开的行政委员会。行政专家组可自行决定对所有或若干争议进行合并听证,前提是合并的争议是根据 ICANN 采用的本政策或其后续版本进行的。
g. 费用. 供应商为行政小组根据本策略裁决争议而收取的费用应由索赔人承担,除非根据您的要求将小组扩大到第 5 (b) 段所述的一名、两名或三名评估员(iv) 程序规则,其中费用由您和原告平均分配。
h. 我们参与行政程序. 在行政委员会审议之前,马没有也不会参与任何程序的管理或执行。此外,我们将不对行政委员会的决定负责。
i. 报销. 原告根据任何管理费用程序可能收到的退款应仅限于取消您的域名或将其注册转移给原告。
j. 通知和出版物. 提供商有责任将行政委员会做出的与您在我们这里注册的域名有关的任何决定通知我们。根据本战略做出的所有决定都将在互联网上完整发布,除非行政委员会决定在例外情况下对其进行部分修改。
k. 法律诉讼的可能性. 第 4 款所指的强制性行政程序要求清单并不剥夺您或投诉人在该强制性行政程序启动前或完成后向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提交争议的机会。如果管理小组决定取消或转移您的域名,我们将在收到管理小组决定的提供商的通知后十 (10) 个工作日(根据我们的总部日历)执行。如果在十 (10) 个工作日内,我们未收到您的正式文件(例如,由法警盖章证明的投诉副本),表明对原告的法律诉讼已开始,则该决定将被执行在原告所属的司法管辖区,如程序规则第 3(b)(xiii) 款所述。 (通常,该管辖区是我们总部所在的县,或者您的地址在数据库中所在的县 "谁是谁". 详情请参阅议事规则第 1 段和第 3(b)(xiii) 段。)在十(10)个工作日内收到此类文件后,我们将推迟执行行政小组的决定,并且不采取进一步行动,直到我们已收到 (i a) 您与投诉人之间争议已解决的令人满意的证据; (ii) 解雇或撤回您的法律行动的令人满意的证据; (iii) 驳回您的索赔或声明您无权进一步使用您的域名的法院判决副本。
5. 五、其他纠纷及诉讼. 您与任何第三方就您的域名注册发生的任何其他争议或诉讼,不适用第四款规定的强制性行政程序,由您与第三方通过司法或其他程序性机构解决。
6. 我们参与争议. 我们不会参与您与第三方之间关于您的域名注册和使用的任何争议。您不得提及我们作为一方或以其他方式将我们包括在诉讼程序中。如果我们在任何诉讼中被提及为当事方之一,我们保留采取所有保护措施并提供我们认为必要的所有证据的权利。
7. 维持现状. 作为本政策的一部分,我们不会取消、转让、激活、停用或以其他方式更改任何域名的注册状态,除非上文第 3 节所述。
8. 争议过程中的转让.
a. 将域名转让给新所有人. 您不得 (i) 在根据第 4 款启动的行政诉讼期间或诉讼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内(日历上,在我们的总部)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另一个所有者; (ii) 在与您的域名相关的任何法律程序或程序中,除非接受域名的一方书面同意遵守法院或仲裁员的裁决。如果违反本条款,我们保留取消将域名注册转让给其他持有人的权利。
b. 变更登记员. 在根据第 4 节开始的管理程序期间或程序后十五 (15) 个工作日(日历,在我们的总部)内,您不得将域名注册转移给其他注册商。您有权在法律诉讼或诉讼期间将您的域名注册管理权转移给其他注册商,前提是与我们注册的域名相关的争议是按照本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如果在法律诉讼或诉讼过程中将域名注册转让给我们,则必须按照将域名转让给我们的注册商所采用的域名争议解决策略来处理争议。
9. 修订战略. 我们保留在 ICANN 授权下随时修改战略的权利。更新后的策略将在其生效日期前至少三十 (30) 个日历日在 上公布。除非在向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提出投诉后,该策略已经生效(在这种情况下,援引该策略时生效的策略版本将适用,直至争议得到解决),否则在任何域名注册争议中,无论争议是在作出修正之前还是之后开始,都必须遵守所有作出的修正。如果你拒绝遵守修订后的策略,你必须注销你在我们这里的域名注册,我们不会退还你已支付的任何费用。在你取消域名注册之前,更新后的政策对你仍然有效。